关于经纪机构设立“二手房买卖合同指定打印点”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二手房合同打印程序的通知》(深国房[2007]285号)要求,现就“二手房买卖合同指定打印点”(以下简称“指定打印点”)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打印点的申请,采取“机构自愿申请、协会核准指定”的原则,由机构申请,经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核准后发给“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指定打印点”牌。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随时申请设立“指定打印点”:
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取得有效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2、拟提供合同打印服务的分支机构应具备有效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3、该分支机构至少具有一名持“深圳市房地产资深经纪人助理执业登记牌“的经纪人员。(资深经纪人助理申请条件请参见协会网站www.srea.gov.cn《关于推荐资深经纪人助理的通知》)。
三、欲申请设立“指定打印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请填写《二手房买卖合同指定打印点申请表》并加盖公章,交至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3楼1316室
联系人:冯小姐 联系电话:83785956-806、807
附:二手房买卖合同指定打印点申请表.xls(并提交电子文本)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
200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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