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深国房〔2007〕3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严厉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前,禁止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办理“VIP卡”等行为,禁止发布项目销售广告,禁止收取任何预定性质款项;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销售,不得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房源公示系统”中待售的房源,不得无故拒售。
二、商品房项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售房时,必须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商品房价目表》,并在“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房源公示系统”中明示价格。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使用全市统一的示范文本,并通过“深圳市一手房网上销售系统”下载,不得使用手写文本。“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四、严禁“炒卖楼花”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销售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二手房及其他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
五、从事二手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尽快完成二手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包括: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楼盘名称、户型、朝向、装修情况、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总售价等相关内容,同时应在其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中介服务费和其他相关收费的收取方式、收费比例或收费金额。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违者,将依法处罚。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产局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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