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扩大二手房买卖合同打印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公司:
根据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扩大二手房买卖合同打印权限的通知》(深国房[2007]457号)要求,自2007年9月1日起,凡取得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可为自行成交的二手房买卖双方提供合同打印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原“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指定打印点”牌不再发放。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凡已取得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可向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资深经纪人助理。经协会核准的资深经纪人助理即可申请办理数字证书打印“二手房预约买卖与居间服务合同”及“二手房买卖合同”。(有关事宜请参见www.srea.gov.cn《关于推荐资深经纪人助理的通知》)
二、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备案证书原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应无故拒绝为自助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合同打印服务,也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用。
四、原取得“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指定打印点”牌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请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原 “指定打印点”牌及“二手房买卖合同指定打印点服务规程”交回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并携原交费发票办理退款事宜。
联系人:张小姐、邓先生
联系电话:83788965、83785776-804
协会地址: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3楼1316室
附:《关于扩大二手房买卖合同打印权限的通知》(深国房[2007]457号).doc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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