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深国房[2007]527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开立及使用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我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房[2007]7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用于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为贯彻《通知》要求,我局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专用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检查本机构在"专用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方面的执行情况,按照自查结果如实填写《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自查自纠表》,并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表格交至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
未及时开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做好"专用账户"的开立工作。
凡未按规定开立、使用"专用账户",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或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我局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自查自纠表》.doc
联系人:张小姐、冯小姐
联系电话:83788965、83785956-806
地址: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振兴路与燕南路交界处)1316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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