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以及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相关规定,取得《中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为方便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办理注册,由我会统一代办2008年度在深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的收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二、注册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按要求贴在注册申请表中指定的位置);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一式二份);
(四)申请注册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由社保局出具(查验原件,一式二份);
(五)企业取得所在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报考单位证明或准考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一式二份)。
(七)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贴申请表两张,办证一张),须在照片背面写清姓名并按要求贴在注册申请表封面的右上角。
(八)如果经纪人报考单位或工作单位与申请注册单位不一致,还须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和原单位社保台账及停保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一式二份)。
(九)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十)“广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汇总表”(见附件2)的电子文本(可以USB或A盘方式上交)。
三、申报注册要求
申报材料全部采用A4规格纸。请申报人员将申报所需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本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协会地址: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3楼1316 联 系 人:邹先生 联系电话:83785830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2008年3月26日
附件: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doc(建议点右键另存为)
广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汇总表.xls(建议点右键另存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