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深国房〔2008〕256号
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
200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展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2007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对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二、年度检查时间
2008年5月4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检查指标及所占分值
(一)机构累计开展估价业务年限,占15分;
(二)本年度估价业务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占20分;
(三)年末执业登记估价师人数,占20分;
(四)年末执业登记估价师助理人数,占15分;
(五)通过网上估价系统出具估价报告的份数,占10分;
(六)通过网上估价系统出具估价报告的评估总值,占20分。
四、提交材料
(一)书面材料
请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下列书面材料报不动产估价学会秘书处:
1、2007年度估价机构自检自查表(附件1,网上下载填写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核验原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核验原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专职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汇总表》(附件2)和《估价师助理汇总表》(附件3)(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分支机构设立情况表》(附件4)、房地产评估分支机构备案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核验原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网上材料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于5月31日前用单位密钥登录“房地产信息系统”完善“企业资料管理”和“员工资料管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检查
(一)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房地产(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估价人员执业登记牌的;
(三)达不到资质许可条件的;
(四)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根据主管部门规定不予通过年度检查的。
六、诚信减分事项
以《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指标》为依据,对2007年度的失信行为进行减分,并记入机构或个人的信用档案。
年度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最终检查结果将于2008年7月初在深圳市国土房产网(www.szfdc.gov.cn)、《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公布。
请各估价机构积极做好年度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年度检查资料(有关表格请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咨询电话:83785667、83788445),确保年度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一.《2007年度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检自查表》.doc
附件二.《专职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汇总表》.xls
附件三.《估价师助理汇总表》.xls
附件四.《分支机构设立情况表》.xls
5.《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指标》(电子版)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检查 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5月4日印发
拟稿人:黄明生 (印3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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