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秘字〔2009〕012号
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签字制度的
通 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其中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并指派或者由委托人选定注册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为经纪业务的承办人,执行经纪业务,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承办人可以选派注册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助理为经纪业务的协办人,协助承办人执行经纪业务。承办人选派协办人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载明,对协办人执行经纪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为贯彻国家学会相关规则,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经纪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依据《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自律专业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会议修订),自即日起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签字制度。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指派或者由委托人选定执业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为经纪业务的承办人,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承办人可以选派执业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助理为协办人,协助开展经纪业务。承办人对协办人开展经纪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二、在居间业务活动中,承办经纪人及协办经纪人助理应在该项经纪业务的《深圳市二手房委托合同》及《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和居间服务合同》上签名并注明执业登记牌编号。
三、承办经纪人在业务活动中发现协办经纪人助理存在下列行为的,有权中止经纪人助理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并可指派其他经纪人助理为协办人:
1.经纪人助理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
2.经纪人助理行为严重影响经纪机构信誉的;
3.经纪人助理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承接业务的;
4.业主或客户要求更换经纪人助理的;
5.有违《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评价规则》或行业公约的其它行为。
四、承办经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协办经纪人助理的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及时形成业务记录并告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专业委员会”);
协办经纪人助理对承办经纪人行为有异议的,可向自律专业委员会申诉。申诉期为自得知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至侵害行为发生的同一执业年度截止日止。
五、对协办经纪人助理的不良信用行为未及时纠正或未报告自律专业委员会的,承办经纪人对该项不良信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经纪人员,将依照《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规定,扣减相应诚信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者,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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