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重 提 示
各会员单位:
根据3月10日市规划国土委召开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最新精神,该委将在本年房地产经纪行业年检过程中贯彻专项整治工作各项要求,进一步从严审核检查。现将会议有关精神传达如下:
一、严格落实《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凡有下辖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其总公司年检从严审查,甚至不予通过年检。
二、经纪机构下辖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被投诉或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及不规范行为的,由各所在区管理局审查,情况属实者不予通过年检。
三、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年检结果将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经查属实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根据会议精神,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内醒目位置明示下列事项:
(一) 《营业执照》;
(二)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三)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会员牌(建议);
(四) “二手楼购房指引”;
(五) 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姓名及其执业登记信息;
(六)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业务流程;
(七) 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
(八) 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九) 机构投诉电话及投诉渠道;
(十) 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包括委托合同、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请各会员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尽快为下辖分支机构办理备案,主动要求从业人员贯彻持证上岗规定,同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与行规行约,提高服务质量,以免影响机构备案及年检,进而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特此提示。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