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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深圳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其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等相关责任。

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

(一)对企业发展的责任。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营造公平、安全、透明、稳定的行业竞争秩序,以优质的专业经营,持续为企业、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经济价值,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对消费者的责任。以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的经营理念为指导,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社会的责任。以符合社会道德和公益要求的思想为指导,积极维护消费者、员工和社区大众的社会公共利益;提倡慈善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

(四)对国家的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纳税等法定义务,维护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倡导企业伦理化经营,创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企业发展的责任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安全稳健经营,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公平、透明对待所有股东或合伙人,确保股东或合伙人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制定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战略,制定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确保公司长远稳健发展。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员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保障员工各项权益。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提倡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机制,科学进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重视员工健康,关心员工生活,加强员工培训。并积极维护员工正当权益,制定良好的员工职业规划和构建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首先操守,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为员工创造价值,进一步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努力营造团结和谐企业之文化。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建立并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进行企业品牌建设,提高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和行业中的发展优势,努力树立诚信、依法经营之行业形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规范经营,加强合约管理,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通过贿赂、窃取他人机密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维护房地产中介行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对消费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为消费者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杜绝虚假宣传和其他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完善委托人信息保密制度,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建立规范、严谨的工作业务流程,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员工与客户、关联交易机构进行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承担对委托人明确告知的责任,维护委托人对其委托事项的知情权。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与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条款现象,积极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规范中介人员职业操守,督促中介人员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将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告知委托人,并及时跟进、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和投诉平台,妥善处理委托人对委托对象(中介人员)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四章 对社会的责任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积极开展扶贫帮困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努力为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关心社会发展,热心参与慈善捐赠、志愿者活动,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努力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为员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增加员工环保意识,尽量减少由于公司的发展(装修店铺、广告张贴等)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环保性能强的设备和载体进行日常宣传及其他工作的开展。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公共环境保护的实践和宣传活动,为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而努力。

第五章 对国家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积极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行业及公司的评论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时到市规划国土委员会办理备案和年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并积极引导房地产交易双方依法交纳各项税费。

第六章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深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认识,将社会责任融入到发展战略、治理结构、企业文化和业务流程中,在组织层面建立相应的决策与执行机构,依托战略、组织和流程的支持建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管理,形成包括制定计划、实施计划、跟踪检查、期末评估、发布报告等环节在内的流程化管理机制,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水平,努力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企业日常经营的有机结合,使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循环往复、良性发展。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建立适当内外部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将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与改善内部管理相结合,提升经营管理绩效。

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通过报刊、网站等渠道自愿公开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0 6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