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秘字〔2010〕008号
关于试行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下辖社区服务点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依据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在我市试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下辖社区服务点备案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物业小区设立社区服务点。社区服务点不具备分支机构经营资格,不能直接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签署经纪合同,仅可在所在社区范围内以其总公司名义提供社区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
二、凡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社区服务点的,应自即日起向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我会”)备案登记。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社区服务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备案,取得有效《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2、每个社区服务点应具备一定数量的持有效《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经纪人员。
四、社区服务点应自即日起或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会申请备案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社区服务点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
2、所在社区物业管理处出具的《设立证明》,《设立证明》应明示其允许该经纪机构在其物业小区内设立社区服务点;
3、物业管理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物业管理处公章)。
五、备案登记的社区服务点,应在服务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公示由我会核发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社区服务点》标识,并于每年4月30日前至我会办理续期手续。
六、备案社区服务点相关信息将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房地产信息系统(网址:http://ris.szpl.gov.cn/)及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网址:http://www.srba.net.cn)进行公示。
七、社区服务点违反相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将给予处罚。
试行期间,欢迎各相关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建议。
协会秘书处地址:福田区景田东路36号润丰园一楼
联系人:邹先生 联系电话:83545354转601
附件:《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社区服务点备案登记申请表》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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