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字〔2011〕7号
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2011年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经纪估价企业2011年检查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1]87号)的要求,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2011年(2010年度)检查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具体工作由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我会”)办理。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重点
1、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
2、是否按规定打印居间和买卖合同;
3、是否按规定发布具备房源信息编码的房源信息、代收或者监管的交易资金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4、从业人员是否办理了执业登记。
二、检查对象
1、已取得有效期至2011年4月30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2、已取得有效期至2011年4月30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的分支机构。
三、检查条件
1、总机构至少一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其《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经纪人)》有效期为2012年4月30日);
2、每个分支机构至少五名(含五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助理(其《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经纪人助理)》有效期为2012年4月30日)。
3、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加入相应的房地产行业组织,成为团体会员。
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加入相应的房地产行业组织,成为个人会员。
四、年度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11年 3月1日至4月30日。
受理资料时间分两个阶段,分别为年检收文(3月1日至3月31日)和补年检收文(4月4日至4月15日)。
五、网上完善资料
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我会网站(www.srba.net.cn)使用单位数字密钥进入“年检数据填报”(https://ca.srba.net.cn/)栏目,完善“企业资料管理、分支机构管理、员工资料管理”数据。
未办理单位数字密钥的企业请尽快到我会办理,以免耽误数据申报。
六、资料报送
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下列资料报送至我会秘书处。
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年检呈报表》(网上完善资料后自动生成,打印即可);
(2)营业执照副本;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2010年度纳税证明;
(4)至少一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执业登记牌
(5)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专职房地产经纪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社保部门出具的2010年12月份的社会保险清单。未能出具2010年12月社会保险清单的,则出具2011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清单。)
以上资料,均需报送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核验原件,留复印件备档。
2、分支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1)《备案分支机构年检呈报表》(网上完善资料后自动生成,打印即可);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备案分支机构年检呈报表(2)》(网上完善资料后自动生成,打印即可);
(4)每个分支机构五名以上(含五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助理执业登记牌原件。
注:异地机构在深已备案的分支机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所报资料均需加盖总公司公章。
(1)总公司备案证书复印件;
(2)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
年度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具体业绩指标及所占分值如下:
1、连续开展经纪业务年限,占8分
2、本年度经纪业务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占25分
3、持有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牌》人数,占15分
4、持有效《房地产经纪人助理执业登记牌》人数,占12分
5、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份数,占10分
6、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总面积,占10分
7、已备案分支机构总数,占10分
8、上年度诚信评价分值,占10分
八、注意事项
1、凡同时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申报年度检查材料前应自行从2010年度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总额中剥离估价及其他业务所纳营业税及附加额。未按要求如实进行剥离的,视为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不予通过年度检查。
2、分支机构独立缴纳税费的,经纪机构网上完善“营业税及附加”项目时,应计入分支机构所缴税费,并应提交分支机构的纳税证明材料。
3、依据《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补检合格的经纪机构基础分为0分,并扣减诚信分3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4、逾期未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基础分依据《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为-10分,并扣减诚信分9分;需继续开展经纪业务的,应重新申请备案。重新备案的经纪机构其“连续开展经纪业务年限”指标将自动归零,重新计值。
5、各企业所报送数据必须准确、真实有效,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年度检查资格,并在诚信系统中公示。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检查:
1、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
2、伪造、变造、涂改、出租、盗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
3、经查实不符合备案要求的;
4、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5、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提交年检资料的;
6、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为的。
十、结果公告
年度检查结果将于2011年5月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网站(www.srba.net.cn)“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中“行业信息(诚信公示)”、深圳房地产网(www.szfdc.net.cn)栏目上公布。
年度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换领新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做好年度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年检资料,做好网上申报工作,保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报送地址:福田区景田东路36号润丰园一楼
咨询电话:83545354转601、611、612
附件: 《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经纪估价企业2011年检查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1]87号)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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