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字〔2011〕11号
关于清理整顿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人员: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于2011年1月17日正式实施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在按要求整改合格前,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如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续期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将报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登记,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
为落实贯彻上述规定,凡执业登记牌已失效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整改:
一、执业登记牌已失效,但仍需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补办年检;
二、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检,但仍需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应按以下要求自查自纠,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补办年检;
1、无不良从业记录
2、完成之前未学相应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三、暂停执业或不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办理暂停/注销执业;
四、执业登记牌已失效,又未能在2011年6月30日前整改合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我会将报主管部门分批注销其执业登记,并予以公示。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