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字〔2011〕16号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电话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
电话销售是房地产经纪人员开展业务的方式之一,但使用不当,也会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也确实使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整体素质面临着社会的质疑。因此,为维护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形象,提升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经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2011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电话销售行为做以下规定: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开展电话销售行为的时间应控制在9:00-21:00期间进行(客户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对客户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记录客户意见并录入禁止拨打名单;
三、对于本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业主或客户个人信息及联系电话,经纪机构要严守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开展电话销售行为时,应明确告知所属经纪机构、姓名、执业登记牌号信息。
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做好内部管理,认真执行通知内容,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开展业务。对被实名投诉且情节恶劣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将被处以扣减诚信分1-3分的处罚。
特此通知。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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