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查 询
投诉处理
密钥申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11楼
交通指引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3:30-17:00
 (周五下午16:00-17:00 内部学习,不对外办公。)

电话:83545354
传真:83545337
款项到账查询:83545354-616
会刊投稿:83786163    

会员服务专员:
赵先生:zhaojl@szfzx.org
83545354-613 18923788062
沈先生:shenyd@szfzx.org
83545354-603 18923788171
杨小姐:yanglh@szfzx.org
83545354-612 18165708638

服务投诉邮箱:
ts@szfzx.org

监督邮箱:
jd@szfzx.org

单位名称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开户账号
7432 7289 5373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深圳中银花园支行

二手房交易投诉:83545354-61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83788106、83788218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23987150

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25666030

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25037732

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26662527

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85901090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28589831

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23336616

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82927539

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23172261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28333991

转发深圳市考试院“关于做好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深 圳 市 考 试 院


深人考发〔20129

关于做好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

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129号),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于201261617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考后审核的方式。报考人员均须在网上完成下述整个报名流程,外省市转入报考人员还须提前办好转考手续,否则成绩无法合成,考前无需前往现场确认。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2227100032017:00截止(24小时开通)。自201232017:00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名手续。

(二)报名确认。

报名流程:报考人员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http://www.testcenter.gov.cn)→点击“网上报名(http://new.testcenter.gov.cn/webregIster/default.aspx)”栏目→选择“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到“用户登录”界面→点击“应试人员报名”→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进入报名”→阅读“报名须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一步 ”及“同意”后进入→填写报名信息(必须按要求用简体字详细填写完成)→点击“提交”后记下报名序号→按要求上传相片→点击“在线支付”进行付费(具体支付方式按网上提示进行操作)→网上支付→打印有支付号的《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发证表》即完成报名确认。

报名后,报考人员要立即下载打印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该表要与报名相关材料一起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本年度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报考人员需按要求提交此表和相关材料由考试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三)报考条件见附件1

(四)全科成绩合格人员考后审核的材料要求见附件2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日期

时间

科目

616

上午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 4: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617

上午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2:00 4: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三、考试方式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成绩不予滚动),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函数计算器。

(四)草稿纸由考点配发,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四、考后资格条件审核

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认真核对本人是否符合考务文件中对报考条件的要求,并对提交的报名表及相片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网上报名完成后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要及时,考后系统不再支持打印。信息不真实者或未及时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的,其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市考试院将在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公布后,按照考务文件的相关规定安排对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其相关材料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人事考试局)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省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审核不通过的,其相关材料退回,不予上报。如有提供虚假、无效资历和学历等材料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资格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将及时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证书信息”栏目公布。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的,其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五、其它事项

(一)报名组织。

具体报名工作由市考试院组织。

(二)考场设置及准考证的获取。

全省考场设在广州。考试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报名完成的考生不需前往市考试院领取准考证,必须在考试前的720天内可登录“广东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 (网址:http://www.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持自行下载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两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5元收取。

(四)证书发放。

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全部考试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并通过资格审核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发放时间、地点及领证手续可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证书信息”栏目查询。

(五)考试用书。

我省考试用书征订工作委托省人才交流协会开展,订书的单位或考生请登录该协会网站(www.gdhra.org.cn)查询购买。

附件:1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后审核的材料要求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按照《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2年年底。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二科”)的条件:

200212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条件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附件2

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考后审核的材料要求

(一) 《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三)近期二寸彩色同版免冠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四)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 20021218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和聘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五)外省市转入报考人员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转考证明。

(六)如市考试院对报考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有疑问,报考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须用A4纸复印,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原文链接:http://www.testcenter.gov.cn/WebUI/Html/News/2302/2012-2/84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