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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及转让提供居间服务的通知

深房经协字〔201215



关于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及转让提供居间服务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

今年以来,媒体多次报道,有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违规出租、转租及转让提供居间服务,引起社会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关注。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规定:就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从事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将被扣减诚信分7-9分。

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监管是关系到我市民生的重要工作,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谨守本分,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维护行业良好形象及我市的和谐氛围贡献力量。对存在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违规出租、转租及转让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关于商请协助制止房地产中介机构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及转让提供中介服务的函》(深建函【2012】591号)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