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字〔2013〕15号
关于公示第三批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销名单的公告
各房地产经纪人员: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在深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均应持有效《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并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及时更新执业有效期。逾期两年未按规定办理续期的,我会将报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登记。被注销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
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严肃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管理,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我会现对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未参加年检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见附件)开展第三次清理。经查,共有12133名房地产经纪人员按规定应予注销,特此公示,公示期自2013年8月20日至9月20日。
一、被公示人员欲保留执业登记的,应持以下材料于2013年9月20日前至我会申请:①书面情况说明;②执业登记牌原件;③非本人办理的,提交被公示人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于2013年9月20日前补修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并于下一年度按时参加年检的,可暂不注销执业登记。
二、公示期内未向我会提交书面申请保留执业登记的,以及有异议但未按前述要求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补修完成继续教育者,由我会上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注销其执业登记。
三、凡被注销执业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未经执业登记而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经发现,依《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由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整改,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罚款一万元,对实际聘用机构处以罚款三万元。
附件: 《第三批公示注销执业登记人员名单》
联 系 人:杨小姐、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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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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