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秘字〔2014〕2号
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2014年
(2013年度)检查及星级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在按要求整改前,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星级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办法》(下称《星级办法》)第六条规定,星级经纪人员的评定与执业登记或年检同步进行。为确保年检及星级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二、时间安排
2014年1月13日至4月30日
三、年检条件
1、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记录。
2、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房地产经纪人助理须经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并获得20学分;房地产经纪人须经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并获得30学分)。
3、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房地产经纪人员均应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四、年检资料申报
请各房地产经纪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备齐下列资料报送至我会秘书处。
(一)经纪人办理年检的,应备齐以下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牌年检申请表》(已执业在机构的经纪人,应登陆综合服务系统完善资料后自动生成,打印后提交);
2、执业登记牌及身份证原件;
经纪人年检由本人办理。如经纪人因个人原因不能本人办理的需提交个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二)经纪人助理可本人申报或由执业机构代为申报年检,应备齐以下资料:
1、本人申报的,需携带身份证明、《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经纪人助理)》原件办理;
2、机构代为申报的,需准备以下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经纪人助理)》原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五、星级申报
根据《星级办法》规定,一星级房地产经纪人员无需申报,由协会牌照及执业服务管理委员会授权秘书处直接审核并授星;二星级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含二星级)需申报,由协会牌照及执业服务管理委员会审核评定。对已持牌执业的经纪人员,其星级的评定与2014年房地产经纪人员年检同步进行;对新申请执业登记的经纪人员,其星级的评定与执业登记同步进行。
六、注意事项
1、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执业于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
2、2014年暂不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亦应于年检期间提出暂停执业申请。暂停执业的,除提交年检表格外,还须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未按要求申请暂停的,视为未年检。
3、因故不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向我会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注销执业的,除提交年检表格外,还须交回执业登记牌原件。
4、对2014年4月30日以前未能参加年检的人员,将不得在2014年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5、根据《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指标》相关规定,未参加年检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将扣减其诚信分9分,其诚信级别为“预警”,并列入“未持有效登记牌”公示栏。
6、根据《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办法》,逾期两年未按规定办理续期,我会将报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登记牌,《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一经注销,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
7、星级申请须符合《星级办法》的申报条件,并以综合服务系统数据为准,符合星级的经纪人员在年检擦牌时其星级标识在执业登记牌上予以体现。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检查及星级申请:
1、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登记牌的;
2、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经纪机构执业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被主管部门处以暂停执业或注销执业处罚的;
5、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行为的。
八、结果公告
结果将在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中的“行业信息(诚信公示)”栏目、深圳房地产网等媒介上公布。
请各房地产经纪人员积极做好年度检查及星级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资料,保证年度检查及星级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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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沈先生、杨小姐、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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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个人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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