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行为的郑重提示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
近日,我市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内部出现了部分经纪人员被网络电商诱导,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源信息、客户电话等商业秘密录入电商提供的网络平台,并绕开所执业经纪机构通过该平台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我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就此类行业违规现象特召开专门会议,根据会议精神,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在我市继续扩张,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房地产经纪机构合法权益,特提示如下:
经纪人员未经所属经纪机构同意,以个人名义私自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规定: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2、《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者收取服务报酬、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3、《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第二十一条(保密责任)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不得擅自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或者泄漏给他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纪人员,根据《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由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将其列入不良名单,并通过机构密钥发布该经纪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此外,对向协会投诉或举报经纪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我会将依据《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指标》经纪人员不良行为C类第4条(非法占有或违规利用所执业机构商业信息的)规定,扣减经纪人员诚信分9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者,将依据经纪人员不良行为指标D类第8条(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扣减经纪人员诚信分20分,直接列入失信,同时将抄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如发现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可及时向我会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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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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