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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的说明

关于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取消的说明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

2014812日,国务院出台了《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包括房地产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在内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由此引发了对行业未来管理何去何从的诸多猜测。为纠正业内对取消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以下简称“取消经纪人资格许可”)的误读,谨此说明如下。

一、取消经纪人资格许可的原因:依法行政的需要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国办发〔200773),明确规定,“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由于经纪人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是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设立的,其设立依据非“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不符合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故国务院在完成各项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的清理后,于812日出台了国发〔201427号文件,正式取消经纪人资格许可。

二、取消经纪人资格许可的直接结果:经纪人职业资格由行政许可类转向水平认定类

国办发〔200773号文在要求取消部分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的同时,还规定,“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据此,在经纪人资格许可被取消的次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即发布了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将被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同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题的(人社部发〔201453号),于通知中规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国务院部门依法制订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按照有序承接、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具体认定工作逐步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承担。”

三、取消经纪人资格许可对行业管理的影响:加强人员管理的基调不变,适当放宽管理弹性

经向主管部门了解,取消经纪人资格许可,不是要降低对经纪人员专业水平的要求,而是在政府“行政职能转移”的要求下,将经纪人专业水平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定的主体由政府主管部门向行业协会、学会转移。这一转移的实质是,在继续加强经纪人水平评定管理的基调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行业自律管理的优势,提高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定的质量,使之与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践的关联更紧密,更符合行业的实际需要。

经纪人资格许可取消后,经纪人职业资格不再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强制挂钩。同时,由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市政府令第221号)等现有规范性文件尚未作相应修订,故全行业仍须继续遵守现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经纪人的各项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市将适当放松现有行业管理事项与经纪人的捆绑,以适应本地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实际需要,使管理更具弹性和灵活性。

四、对“全民经纪人”、“独立经纪人”模式的澄清:两种模式皆不能满足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内在需要

目前,行业内出现了关于取消经纪人资格许可是国家支持“全民经纪人”、“独立经纪人”模式的说法,这种说法显然违背了现有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条件下,“全民经纪人”、“独立经纪人”模式难以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与加强经纪人员管理的国际通行做法相悖。如放任“全民经纪人”、“独立经纪人”模式泛滥,极可能造成行业秩序的混乱,给行业带来致命的伤害。

综上,取消经纪人资格许可,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国策的体现。对此,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同时继续遵守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诚信守法从业,不得散布不实流言,妨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