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深圳市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产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涉房委托书公证的办理,深圳市公证协会近日对原《关于办理房地产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做出修改,一方面避免被委托人员恶意行使授权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和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和从业人员的社会形象,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经济秩序。
现转发深圳市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产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请各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房委托书的相应条款,实现规范诚信服务的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产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
(节选)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证机构办理房产委托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广东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产委托公证的有关规定,现对市公证协会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制定的《关于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重新修订如下:
……(略)
第四条 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房产处分(包括出售、抵押、互换等)的委托书公证时,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房产无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有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按揭合同)或近期房地产权查档证明;
(6)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涉及处分外地房产的,如果委托人已经结婚并由夫妻共同委托的,应要求当事人增加提供结婚证或其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人未婚或未再婚且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未婚”内容的,应要求增加提供未婚或未再婚证明材料。
处分外地房产的委托人如无法提供相关产权证明原件的,公证机构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出具公证书,即公证书中注明“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2)项规定,如委托人是港澳居民的,应要求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委托人是台湾居民的,要求提供台胞证;委托人是外国人的,要求提供护照。
第五条 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房产处分(包括出售、抵押、互换等)的委托公证时,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证机构应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4)委托书;
(5)受托人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房产无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有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按揭合同)或近期房地产权查档证明;
(7)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应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第六条 公证机构在办理购房委托公证时,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
(2)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能够反映所购房产具体位置的证明材料;
(5)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所购房产在外地且以夫妻名义共同购买的,应要求补充提供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或户口簿等。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如委托人是港澳居民的,应要求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委托人是台湾居民的,要求提供台胞证;委托人是外国人的,要求提供护照。
第七条 公证机构在办理购房委托公证时,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4)受托人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能够反映所购房产具体位置的证明材料;
(6)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应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第八条 因委托人相貌发生变化导致承办公证员无法直观判断与其所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同一人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近期带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如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居住证、驾照等。
第九条 委托人因移民定居等原因导致身份变更的,申请办理处分登记在变更之前身份下的房产时,应先变更房产登记;无法先变更房产登记的,公证员应要求其提供前后两个身份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略)
第十九条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委托人所提供委托书内容的审查。对委托人提供的中介版本的委托书,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一式多份委托书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2)委托书中授权要规范,买、卖房产的权限不应同时存在同一份委托书中。
(3)委托书中原则上不得有受托人代为收款的授权。委托人坚持要求保留受托人收款权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指定其中一个受托人为收款人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收款账号。
(4)委托书原则上取消转委托权。委托人坚持保留转委托权的,应当要求其在委托书中指明是一人还是多人有转委托权,并明确受托人行使转委托权的条件和方式,如全体有转委托权的受托人共同到场等,并且,不宜授权每个受托人都可转委托。
(5)委托书原则上不得有代为开设银行账户、修改银行密码、向典当行等第三方申请抵押贷款等授权条款,如委托人坚持要求保留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指定授权其中一个受托人。
(6)涉及出售房产的委托公证,如已经确定受让方的,应建议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明确受让方及转让对价或最低转让价,委托人坚持不明确的,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略)
第四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注:本指导意见自11月1日起全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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