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按揭分会议事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揭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协会中在深圳从事房地产按揭服务的团体会员组成,经协会理事会同意成立的以分会形式运行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会根据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则、本议事规程开展业务,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遵守协会《章程》及自律规章,保障和维护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协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分会业务范围及会员
第三条 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按揭服务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在经济、技术层面上有关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协会授权的房地产按揭服务相关具体工作,推进、提升行业管理;
(三)提议制定按揭服务行规行约、服务标准,规范和指导按揭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
(四)细化按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及管理,基于房地产中介行业星级评价体系细化按揭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星级评价体系;
(五)反映我市房地产按揭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合理诉求,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帮助会员拓展业务与市场,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凡自愿加入协会,在深圳从事房地产中介相关按揭服务,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的按揭服务机构,在入会时可直接纳入分会。
第五条 分会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章及本议事规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接受协会、分会的自律监督。
第六条 分会会员应积极维护行业、协会、分会及分会会员的声誉和合法权益;执行分会所作出的行业自律规范、公约,不与同业恶性竞争。
第三章 分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分会会员代表由理事会选定的“常设会员代表”和其他会员代表组成。分会其他会员代表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产生。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包括:
(一)提议罢免分会主任、副主任;
(二)审议分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按揭行业自律规则提案权;
(四)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遇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的形式召开。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分会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分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八条 分会主任办公会是由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在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协会章程、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议事规程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分会设主任一名[任期两年,不可连任],副主任若干。主任、副主任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办公会由主任与分会全体副主任构成。
第九条 主任办公会职权:
(一)执行协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二)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工作事项;
(三)向理事会授权机构提交相关自律规则提案,并享有提案监督权;
(四)审议分会会员合理诉求,向理事会授权机构提交维权建议;
(五)负责检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分会主任的职权:
(一)领导分会开展各项工作事务,协调分会及协会相关工作事宜;
(二)组织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组织制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及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四)代表分会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定期组织召开分会主任办公会会议;
(六)负责检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分会主任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签署分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属机构是按揭分会会员;
(二)所属机构未被主管部门或协会列入失信或行业黑名单;
(三)在本行业内业务领域经验丰富;
(四)热心行业发展,积极配合协会工作;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可提议罢免分会主任或副主任,经理事会审定后另行补充。
第十二条 分会不单独设立秘书处,分会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项,参照《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及《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单位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当本规程与实际情形不符时,可由分会主任办公会或协会秘书处提议,由协会理事会审议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程于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按揭分会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