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
星级培训与测评实施办法
(本办法于2008年1月16日经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1月5日经本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做第四次修订,由原《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进行扩充;于2015年12月23日经本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做第五次修订,于2017年11月29日经本协会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做第六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中介相关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中介人员”)。
第三条 【管理机构】
房地产中介人员的星级培训与测评由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星级委员会”)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介机构责任】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有责任督促本单位房地产中介人员按要求完成星级培训与测评,并应当为本单位房地产中介人员接受星级培训与测评提供时间保证。
第五条 【星级培训与测评】
房地产中介人员应按要求参加星级培训与测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本办法所称星级培训,是针对不同星级的房地产中介人员设置的专业课程。完成星级培训是房地产中介人员进行星级申请和星级提升、以及其所属机构、地铺评定星级的必要条件。星级培训内容分为星级基础课程和星级提升课程。
本办法所称星级测评,是对房地产中介人员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水平进行的综合测试,其结果作为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评定的依据之一。星级测评分为星级基础测评和星级提升测评。
第六条 【星级基础培训及测评】
首次或重新申请星级的房地产中介人员应完成全部星级基础课程并通过测评,方可获评星级。
首次或重新申请星级的房地产中介人员应自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测评,每门课程均仅限四次测试机会,未通过的持牌周期内不得再次申请。
持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去星级基础培训与测评。
第七条 【星级提升培训及测评】
星级提升课程包含必修课与选修课。星级委员会可针对不同星级级别设置不同层次的必、选修课程。
申请星级提升的房地产中介人员应在星级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内完成以下要求星级提升测评:
(一)对应星级级别的全部必修课程并通过测评;
(二)相应选修课程使总学分达到以下要求。
星级级别 |
一星级 |
二星级 |
三星级 |
四星级 |
五星级 |
总学分要求 |
≥20学分 |
≥20学分 |
≥20学分 |
≥30学分 |
≥30学分 |
必修及选修课程每门均仅限四次测试机会,四次均无法通过的,不予再次测评,须于持牌周期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
第八条 【学分奖励】
房地产中介人员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相应证明的,可计入星级提升培训学分。在同一星级周期内学分累计达100分的,超出部分不再进行累加,也不折抵其他周期星级提升培训学分。
(一)房地产中介人员参与或完成以下活动的,可计入当前周期必修学分:
1.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估价师)、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或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其他考试命题的,每次按照30学分计算;
2.担任本会组织的相关授课培训工作的,按照30学分计算;
3.公开出版有关房地产中介学术著作的,按照30学分计算;
4.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30学分计算,
5.房地产中介人员在当前周期考取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30学分计算。
(二)房地产中介人员参与或完成以下活动的,可计入当前周期选修学分:
1.在国家级房地产专业刊物(有正规刊号,以房地产方面为主)发表学术论文或心得,字数在千字以上的,每篇按照20学分计算;
2.在本会刊物或省、市级(含市级)以上房地产专业刊物(有正规刊号,以房地产方面为主)上发表房地产专业性学术论文或中介心得,字数在千字以上的,每篇按照10学分计算;
3.参加本会指定的重要活动,如起草制定行约、行规等相关文件,撰写行业调查报告,参与学术研讨等;具体学分以本会通知为准;
4.参加本会组织的行业培训,具体学分以本会通知为准;
5.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10学分计算。
第九条 【检查与考核】
房地产中介人员应当遵守星级培训的有关规定,服从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及所在房地产中介机构安排,接受相关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 【奖励与惩处】
对积极响应星级培训活动且对行业做出一定贡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人员,可由星级委员会给予公开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不良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人员,由星级委员会取消所获学分,情节严重的,移送自律专业委员会给予相应自律惩戒: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星级培训学分的;
(二)恶意违反星级培训纪律、破坏星级培训秩序的;
(三)存有其他故意阻挠或干扰星级培训工作行为的。
第十一条 【办法修订】
本办法的修订,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建议,经星级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本会星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