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09年3月3日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11月23日经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做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发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加强房地产中介人员的自律管理,保障房地产中介人员合法正当权益,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范围】
在深圳从事房地产中介及中介关联服务的房地产中介人员,或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非中介人员可自愿加入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星级人员,是指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获评星级的人员。
本办法下文所称“诚信评价级别”,是指根据《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中介人员在其持牌周期内获得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分为“诚信(优质)”、“诚信”、“预警”、“失信”四个级别,统称“诚信级别”。
本办法下文所称行业“黑名单”人员,是指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相关规定,由协会相应专业委员会给予一定时间段内或终身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及中介关联服务处分的人员。
第四条【会员周期】
个人会员的会员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称为一个“会员周期”。
第五条【会员管理】
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可履行个人会员管理职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会员级别】
本会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
(一)凡满足以下条件星级人员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2.未列入行业“黑名单”。
(二)凡满足以下条件人员,由所在机构或由至少一名理事推荐,并经理事会审定,可成为高级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2.从事房地产中介或中介关联服务满3年,或对房地产中介行业有突出、重大贡献,且期间无不良行为。
第七条【入会程序】
经理事会授权,普通会员入会申请由秘书处直接受理核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高级会员入会申请由秘书处受理、初审后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八条【会员权益】
(一)免费参加本会星级提升培训课程;
(二)免费获得会员专属法律援助;
(三)免费获得本会会刊及其他刊物;
(四)优先、优惠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及相关资料;
(六)参加由本会举办的各项人才交流活动,免费享受本会人才库的人才推荐服务;
(七)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利于会员开展、开拓业务的资信证明文件;
(八)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九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遵守《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等自律规章;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六)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和行业的声誉;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个人会员代表制度】
个人会员人数达到10000名以上时,可由秘书处选拔推荐,并经理事会审议产生1名个人会员代表。当个人会员人数达到10000名的倍数时,可增加相应的个人会员代表名额。
被推荐的个人会员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会员周期为三年以上(含三年)或对行业有重大突出贡献,且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在个人会员期间,均按要求履行会员义务。
个人会员代表的职能是:
(一)代表个人会员,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根据本会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代表个人会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代表个人会员对本会工作建议、监督与批评;
(四)代表个人会员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调查和统计资料。
个人会员代表对于涉及其所在机构的议题,应当自行回避。
个人会员代表退会的,其个人会员代表身份自动撤销,由理事会依据个人会员数量提出补选建议,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个人会员代表不再符合会员代表条件的,由理事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个人理事制度】
个人会员代表人数达到5名的倍数时,可按章程选举产生1名个人理事。
个人理事代表个人会员进入理事会,行使理事职责。
个人理事退会的,其个人理事身份自动撤销,由秘书处依据个人会员数量提出补选建议,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个人理事不再符合会员代表条件的,由理事会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十二条【会员行为准则】
个人会员应遵守以下准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制定的《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及其它行规、行约;
(三)接受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作出的自律决定。
第十三条【退会】
个人会员因故需退会的,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会手续。
个人会员未履行会员义务的,至其会员周期到期即视为自动退会。
申请注销星级的个人会员,自其星级被注销之日起即视作自动退会。
退会人员已交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第十四条【吊销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后,给予吊销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秘书处提示仍拒不改正的;
(二)被列为行业“黑名单”的;
(三)经星级委员会或自律专业委员会裁定建议给予处分撤销会员资格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职业形象、本会及行业声誉的。
被吊销会员资格的,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入会的申请。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办法修订】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订。
第十七条【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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