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互联网房地产中介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房地产中介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深圳市互联网房地产中介行为开展监管与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房地产中介行为,是指互联网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提供信息发布网络平台服务,或直接为房地产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互联网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房地产中介行为的,均应严格遵守适用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规范,并遵守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公示、监管的责任。
第五条 互联网企业直接面向交易各方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应当在网络平台上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发布的信息进行区分并予标记。
第六条 互联网企业对已知的或可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人员的商业秘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未经房地产中介机构同意,不得披露、自行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第七条 除房地产交易双方自行发布房源之外,互联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均不得为未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未持有效星级服务牌房地产中介人员或被行业禁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人员通过其平台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提供便利。
第八条 互联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均有义务在本企业网络平台发布房源页面做出充分提示,要求房地产中介人员发布房源时填写并公示以下信息:
(一)发布房源的房地产中介人员所属房地产中介机构名称及对应备案编号;
(二)发布房源的房地产中介人员的星级服务牌号;
(三)发布房源对应的12位房源信息编码;
(四)发布房源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投诉方式;
(五)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必须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企业应接受协会监督,协会应为互联网企业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提供便利。
第十条 互联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开展互联网房地产中介行为的,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及行业自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惩戒。
第十一条 互联网企业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3个月前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平台内网络用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自律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出书面建议,或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建议,经理事会审议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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