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同业竞争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形象,本着参与自愿、共守行业底线、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秩序的精神,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可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同业竞争保证金协议》(以下简称“保证金协议”)。为严格落实保证金协议约定,保障“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同业竞争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公开透明;使用监督有序、运用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保证金协议附件,适用于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同业竞争保证金协议》的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签约机构”)。
第三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保证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保证金的收取、管理、裁定及使用。
自律委员会对保证金相关事宜的裁决严格按照《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委员会议事规程》执行。
第四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监事会负责对保证金的收支状况予以监督。自律专业委员会应每年末向监事会报告保证金年度内收缴、收支、使用情况。
第五条 保证金标准依据签约机构所辖地铺数量分为三档:
地铺数量100间及以上的,保证金标准为20万元;
地铺数量6-99间的,保证金标准为10万元;
地铺数量5间及以下的,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
当保证金余额低于签约机构约定标准,或保证金不足以承担罚金时,自律委员会书面通知签约机构补足标准金额。签约机构在接到书面通知后60日仍未补足的,自律专业委员会有权面向社会通报机构违约事实,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 经自律委员会裁定,签约机构确有违反保证金协议第一条约定之行为的,自律委员会向签约机构发出扣罚保证金决定。签约机构对自律委员会发出的扣罚决定存在异议的,应自扣罚决定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律委员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据资料。逾期未提交书面异议的,视同接受处罚,自律专业委员会直接扣罚保证金,并要求签约机构补足保证金标准额度。
自律委员会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七条 罚没的保证金及签约机构交纳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均捐赠协会深房慈善基金会,用于开展有利于行业及会员的公益事业。
第八条 当机构不再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自终止中介业务之日起6个月后可向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出终止保证金合同,经协会同意合同终止后,自律委员会将退回剩余保证金(无息)。
第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自律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出书面建议,或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建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经本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同业竞争保证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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