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规则
一、政策依据
为加强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深圳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目录表》有关内容,制定本评价规则。
二、适用范围
(一)企业诚信评价对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及关联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统称为企业)。
(二)个人诚信评价对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及关联服务的从业人员。
三、评价原则
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实行计分、公示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四、评价指标分类及计分标准
(一)分类
根据良好行为的有益程度和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良好行为的有益程度从A至D依次递减,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从A至D依次递增。
(二)良好信用行为加分标准
企业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项分A、B、C、D四个等级:
1. A类,加7分;
2. B类,加5分;
3. C类,加3分;
4. D类,加1分。
(三)不良信用行为减分标准
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行为减分项分A、B、C、D四个等级:
1. A类,减3分;
2. B类,减6分;
3. C类,减9分;
4. D类,减20分,直接列入失信。
五、诚信分值计分公式
诚信分值=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
由D类不良行为导致的失信状态当年度不适用良好行为加分。
六、基础分设定
(一)企业基础分:参加年报以及新设立企业,自纳入诚信系统之日起基础分为零分。
(二)个人基础分:星级提升合格及新申请星级的个人,自纳入诚信系统之日起基础分为零分。
七、计分方法
根据企业或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加减分,实行滚动计分、实时动态更新,每年12月31日当日的诚信状态即为企业或从业人员本年度诚信状态。
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计分采用实时动态更新方式,每次不良行为的效果自减分当日起持续三年,到期后系统自动补回所扣分值;每次良好行为的效果自加分当日起持续三年,到期后系统自动减去所加分值。
八、公示方式和内容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全市房地产经纪企业的诚信状态,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网站公示全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星级综合评价状态。
九、诚信状态划分
(一)诚信(优质):属于对企业或从业人员长期依法诚信经营的认可和褒扬性评价。其评定条件为诚信分10分及以上,并且满足诚信(优质)等级评定必要条件且没有D类减分项的。
企业诚信(优质)必要条件:
1.依法设立且在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备案满4年;
2.至本年连续4年在本行业的年度诚信评价未被评为预警或失信;
3.本年被评为四星或以上星级机构;
4.3年内未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机构。
(二)诚信:是指企业或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行为或存在轻微不良行为但不影响企业和从业人员正常营业的。其评定条件为不符合诚信(优质)评定条件但诚信分在-10分(含-10分)以上,且没有D类减分项的。
(三)预警:企业或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情节轻微或较重的不良行为,存在信用风险的被列入预警。其评定条件为诚信分在-11分至-19分(含-19分)之间,并且没有D类减分项的。
(四)失信:属于对企业或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负面评价,企业或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数次轻微或较重的不良行为或一次极其严重的不良行为,导致其不再具备正常营业条件的,其评定条件为诚信分在-20分(含-20分)以下或有D类减分项的。
十、行为的追溯力
本规则所涉及行为的追溯力参照以下原则:良好行为的加分须本年度发生或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并在本年度内申请方为有效,如果发生或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时间至本年度12月31日不满3个月的,可延长至次年3月1日之前申请;不良行为的减分以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业组织自律决议时间为准,扣减诚信分。
十一、异议处理
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当在采集并初步认定诚信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通过信息技术平台通知被认定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市场主体或者从业人员对本人诚信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30日内核实确有困难的,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核实结果应当以书面或通过信息技术平台告知异议人。经核实发现诚信信息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诚信信息认定并归入诚信档案。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诚信信息属实。
十二、特殊情况处理
(一)未参加房地产经纪机构年报的企业,将被列入预警;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房地产经纪机构年报的企业,将被列入失信。
(二)具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行政部门通报的,直接列入预警。
十三、规则的解释和修订
本规则由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解释,可根据社会和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十四、其他说明
本规则所称“行业组织”是指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皆包括本数,但有特别注明的除外。
十五、实施时间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机构信用信息目录表(正面)
2.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机构信用信息目录表(负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