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6年1月18日经本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费须严格按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执行,不得超出规定标准范围。
第三条 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条 会费开支范围
会费开支应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开支范围如下: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为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收取会费一律开具由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法律、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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