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捐赠与资助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6年1月18日经本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捐赠人、资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合法接受和合理使用捐赠、资助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人、资助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协会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四条 协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须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并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条 协会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接受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须按规定由协会统一立账核算、管理和使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六条 接受捐赠、资助物资或设备等实物资产,视受赠财产类别由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管理,单独立账,建立出入库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七条 捐赠资助人、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于捐赠资助人、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九条 捐赠、资助金的使用需按协会资金费用审批程序批准,重大支出项目需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接受捐赠、资助,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法律、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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