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本制度于2016年1月18日经本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予以公开。内容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协会的持续责任,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开的载体是协会网站、内部刊物、公开报刊等。
第五条 协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协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公开协会未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按相关规定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协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协会对外公开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或监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应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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