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深房基金”)是以帮助和救济罹患重大疾病的会员及推动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受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委托设立的慈善公益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深房基金的组织及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深房基金设主任委员1名,由协会副会长单位代表轮值担任,每届任期1年;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会成员由协会会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深房基金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定资助对象;
(三)负责深房基金的资金筹集;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为深房基金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深房基金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参加人数须达到本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会议应择期另行召开。
第六条 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到会各委员均有一票的表决权。议案须得到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票方可通过。
第七条 深房基金成员均有建议权、监督权,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协会理事会及会长提议的议题,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三章 救助项目
第八条 深房基金的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协会有效会员。
(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无行业违规记录。
(三)为当年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达人民币2万元以上,且被二级医院确诊为重症(具体说明见附件1)的人员。
(四)为当年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且被二级医院确诊为特定疾病(具体说明见附件2)的人员。
(五)当年在正常工作期间,在执行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发生意外(具体说明见附件3)死亡的人员。
(六)当年在正常工作期间,在执行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后果符合本条第(三)、(四)款情形的,适用第(三)、(四)款规定。
(七)经深房基金决议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深房基金账户余额足够的前提下,深房基金发放救助金的标准为:
(一)符合救助条件,为第八条第(三)款情形的,救助人民币20000元/人/次。
(二)符合救助条件,为第八条第(四)款情形的,救助人民币10000元/人/次。
(三)符合救助条件,为第八条第(五)款情形的,救助人民币20000元/人/次。
当深房基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暂停救助。
第十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每年度同一申请人原则上只救助一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救助条件,或申请人在申请期间死亡的,仍根据本办法标准,将救助金发放给其直系亲属。
第十一条 向深房基金提出救助申请,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患者身份证明、有效星级服务牌复印件;
(二)三甲医院出具的相关检查报告和病情诊断证明;
(三)所在公司的救助申请情况说明;
(四)深房基金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救助申请,并交深房基金对救助对象进行核查,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审核结果。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三条 深房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协会资助:协会每年从个人会员会费收入提取人民币5元/人捐入基金;
(二)会员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它。
第十四条 深房基金资金为协会设置的专项救助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广大会员监督。
第十五条 深房基金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相关证明,并对受赠情况登记存档。
第十六条 捐赠者的捐赠行为符合《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中“良好行为”的,可依据规定计加诚信分。
第十七条 为方便管理,深房基金以协会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深房基金资金管理,实行财务公开、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救助资金的支付由深房基金委员会审定,经深房基金主任审批同意后秘书处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当本规则与实际情形不符时,由秘书处或三名以上委员提议,提请深房基金表决通过可对本规则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深房基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疾病范围
2.特定疾病范围
3.意外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