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房经协自律通第004号
关于修订《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
不良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告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2016年第三次自律专业委员会决议,对自律专业委员会于2013年1月9日发布实施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办法》颁布通告全行业。修订后《办法》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
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3年1月9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4月27日经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于2016年4月14日经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制定本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或提供房地产经纪关联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为“经纪机构”)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其关联服务人员(以下统称“经纪人员”)。
第三条 经纪机构有权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及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系统的不良从业人员名单(以下简称不良名单)子系统平台,发布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经纪人员有权通过该平台查看不良行为信息。该平台内信息仅限行业内浏览,不对行业外公开。
第四条 经纪人员有本办法附件所列违规行为(见附件)之一的,经其所在的经纪机构核实后,其所在的经纪机构应通过机构密钥发布该经纪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经纪机构对其发布的不良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纪机构发布经纪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前,应告知经纪人员,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由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通报各经纪机构。
第五条 被列入不良名单的经纪人员如有异议,应于其所在的经纪机构将其不良行为信息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根据《自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就申诉情况开展调查、进行审议。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应于收到申诉人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申诉或从不良名单中撤销该经纪人员不良从业信息的决定。凡决定撤销的,由自律专业委员会直接执行,并对经纪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 经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将下辖违规经纪人员列入不良名单时,应按系统要求填写违规经纪人员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星级服务牌号、具体违规情况、相关证据等内容。
第七条 不良名单内的违规经纪人员信息2年内有效,2年期满后自动解除。确有必要提前解除的,须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被列入不良名单的经纪人员,自其被列入不良名单之日起2年内,经纪机构不得聘用。否则,由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按《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指标》对该经纪机构扣减相应诚信分,暂停其机构密钥直至整改合格等处罚。
第九条 经纪机构不得以将经纪人员列入不良名单相胁迫而获取非法利益,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列入不良名单的经纪人员不得报复将其列入不良名单的经纪机构,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办法的修订,由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出建议,或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本办法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经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
不良行为界定
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从业行为,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的相关规定,经纪人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其所在的经纪机构即可将其列入不良名单。
1.私自将客户带至其它经纪机构成交,或私自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等走私单行为。
2.向交易双方隐瞒真实成交价以赚取交易差价的吃差价行为。
3.私自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或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收取客户回扣及好处费的行为。
4.挪用、侵占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或经纪机构资金的行为。
5.伪造经纪机构公章、合同、票据等造假行为。
6.将经纪机构房源或客户资料私自转卖、泄露给其它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7、协助签订“ABC单”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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