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出租屋备案义务不宜再由中介承担
深房经协字〔2016〕14号
广大会员:
近日,有会员单位被指违反《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未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送备案,被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我会认为该类处罚存在可商榷之处。
2015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被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废止,代表着我市将租赁过程中属于消费者的自主决定、自担风险、市场调节权利归还给消费者。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基本原则,《若干规定》虽未明文废止,但其中有关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强制规定已明显不再具备上位法依据,相应地,对该类问题的行政处罚也就不再具有法律依据。
有鉴于此,我会认为:房地产中介方的服务内容及其义务在于为房屋交易(租赁)各方提供便利专业服务,撮合交易(租赁)。诸如租赁备案这样的法定义务原本应当是交易(租赁)双方的公民责任,却由房地产中介方买单,本身即存在一定不合理性。特别是在上位法已废止后,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仍要为此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有违深圳特区“在遵循宪法规定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先行先试,从法律制度上进行探索”的立法精神。
就此,协会将尽快形成专题情况反映至有关主管部门,诉求维护房地产经纪行业合法正当权益。同时,也对会员建议如下:
1、如遇同类行政处分,会员可依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时限内,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协会以为行业发展谋求利益,捍卫房地产经纪行业合法权益为宗旨。会员如遇困难或不公正待遇,可以向协会寻求援助,协会将帮助会员维权到底!
协会维权联系方式:
电话:83545354-611,1892378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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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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