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失信客户名单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和保障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合法权益,树立职业尊严,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下同)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关联服务的客户。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失信客户名单”,是指在我会综合服务系统平台上,由会员不定时上传、更新对其所服务的客户的不诚信行为予以通报预警,并仅供行业内部参考的信息。通过建立、更新“失信客户名单”,方便会员在为有失信记录的客户提供服务时,及时做好风险管控,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正当权益。
本办法所称“跳单”,是指交易双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签署委托合同或居间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房源信息并促使交易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交易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支付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义务,跳过中介而自行成交的行为。
第二章 被列入“失信客户名单”的行为范围
第四条 客户存在下列行为的,可由提供服务的会员将其列入“失信客户名单”:
1.为规避支付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恶意跳单的;
2.辱骂、殴打、恶意胁迫会员的;
3.其他严重损害会员合法权益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客户名单”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失信客户名单”认定主体)
1.单位会员自行认定失信客户,提交认定材料(书面、视频文件,司法判定结果等相关材料)至我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及会员权益保障委员会备案后,自行将其列入“失信客户名单”。
2.个人会员提交名单及书面说明,由单位会员进行审定并加盖公章,提交认定材料至我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及会员权益保障委员会备案后,自行将其列入“失信客户名单”。
第六条(异议申诉)
客户可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核查其是否被列入“失信客户名单”。如有异议,可向我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及会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异议成立的,我会有权直接将该客户移出“失信客户名单”。如因此给该客户造成损失的,由将该客户纳入“失信客户名单”的会员承担责任。
第七条(信息查询)
1.单位会员登录我会综合服务系统后可查看“失信客户名单”全部信息;
2.个人会员登录我会综合服务系统,输入客户相关信息后可查询、核实该客户是否在“失信客户名单”内。
第四章 责任
第八条 各会员对其认定并发布的“失信客户名单”内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各会员不得以将客户列入“失信客户名单”相胁迫获取非法利益,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失信客户名单”内信息仅在我会综合服务系统内面向会员提供查询。我会仅提供信息查询平台,对会员发布的信息不承担审查、核实及其他任何责任。
各会员可登陆我会综合服务系统查询“失信客户名单”信息,作为本会会员提供房地产中介业务及关联服务时的参考信息,但不得故意或过失泄露、散布该名单内信息,否则相关法律责任及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该会员自行承担。单位会员应当对其名下的个人会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并对其名下的个人会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办法的修订,由我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及会员权益保障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出建议,或由我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以修正案方式报我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及会员权益保障委员会联合审议通过即可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