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租赁分会议事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租赁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由在深圳从事房地产租赁服务的协会单位会员组成,经协会理事会核准成立,以分会形式运作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会应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协会指导和管理,依本议事规程开展业务,保障和维护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协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分会业务范围及会员
第三条 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租赁服务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制定和实施本行业发展规划;
(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委派的房地产租赁服务相关工作,推进、提升本行业自律与规范;
(三)提议制定房地产租赁服务行规行约、服务标准,规范和监督房地产租赁服务行为;
(四)反映本行业合理诉求,保障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帮助会员拓展业务与市场,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凡协会单位会员,在深圳开展房地产租赁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入会后直接纳入分会,在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章的基础上,自愿接受分会的自律监督。
第五条 分会会员应积极维护行业及协会、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遵守协会自律规章,不与同业恶性竞争。
第三章 分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 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包括:
(一)提议推选和罢免分会主任、副主任;
(二)审议主任办公会工作报告及下一任主任办公会工作计划;
(三)租赁行业自律规则提案权;
(四)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遇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的形式召开。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分会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分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 分会会员代表由“常设会员代表”和“轮值会员代表”组成。“常设会员代表”即本议事规程第八条所述主任办公会成员;“轮值会员代表”则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有关规定,由分会会员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八条 分会主任办公会由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本议事规程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与分会全体副主任构成,其中主任一名[任期两年,不可连任],副主任若干。主任、副主任由协会理事会审议产生。
第九条 主任办公会职权:
(一)执行协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分会工作计划及其他工作事项;
(三)向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提交本行业自律规则提案,并享有提案监督权;
(四)审议分会会员合理诉求,向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提交维权建议;
(五)监督指导秘书处落实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条 分会主任的职权:
(一)领导分会开展各项工作事务,协调分会及协会相关事宜;
(二)组织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及主任办公会;
(三)组织制定分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四)代表分会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代表分会列席协会理事会。
第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机构为租赁分会会员且未被主管部门或协会列入失信或行业黑名单;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且热心行业发展,积极配合协会工作;
(三)本人未被主管部门或协会列入失信或行业黑名单。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提议罢免,报协会理事会审定后可予另行选任。
第十二条 分会不单独设立秘书处,分会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项,参照《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及《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单位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当本规程与实际情形不符时,可由分会主任办公会或协会秘书处提议,由协会理事会审议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程于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租赁分会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