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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租赁分会议事规程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租赁分会议事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租赁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由在深圳从事房地产租赁服务的协会单位会员组成,经协会理事会核准成立,以分会形式运作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会应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协会指导和管理,依本议事规程开展业务,保障和维护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协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分会业务范围及会员

第三条 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租赁服务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制定和实施本行业发展规划;

(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委派的房地产租赁服务相关工作,推进、提升本行业自律与规范;

(三)提议制定房地产租赁服务行规行约、服务标准,规范和监督房地产租赁服务行为;

(四)反映本行业合理诉求,保障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帮助会员拓展业务与市场,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凡协会单位会员,在深圳开展房地产租赁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入会后直接纳入分会,在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章的基础上,自愿接受分会的自律监督。

第五条 分会会员应积极维护行业及协会、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遵守协会自律规章,不与同业恶性竞争。

第三章 分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 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包括:

(一)提议推选和罢免分会主任、副主任;

(二)审议主任办公会工作报告及下一任主任办公会工作计划;

(三)租赁行业自律规则提案权;

(四)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遇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的形式召开。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分会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分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 分会会员代表由“常设会员代表”和“轮值会员代表”组成。“常设会员代表”本议事规程第八条所述主任办公会成员;“轮值会员代表”则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有关规定,由分会会员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八条 分会主任办公会由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本议事规程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与分会全体副主任构成,其中主任一名[任期两年,不可连任],副主任若干。主任、副主任由协会理事会审议产生。

第九条 主任办公会职权:

(一)执行协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分会工作计划及其他工作事项;

(三)向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提交本行业自律规则提案,并享有提案监督权;

(四)审议分会会员合理诉求,向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提交维权建议;

(五)监督指导秘书处落实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条 分会主任的职权:

(一)领导分会开展各项工作事务,协调分会及协会相关事宜;

(二)组织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及主任办公会;

(三)组织制定分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四)代表分会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代表分会列席协会理事会。

第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机构为租赁分会会员未被主管部门协会列入失信或行业黑名单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且热心行业发展,积极配合协会工作;

(三)本人未被主管部门协会列入失信或行业黑名单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提议罢免,报协会理事会审定后可予另行选任。

第十二条 分会不单独设立秘书处,分会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项,参照《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及《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单位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当本规程与实际情形不符时,可由分会主任办公会或协会秘书处提议,由协会理事会审议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程于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租赁分会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