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营销须规范,骚扰行为将严查 7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决定自2018年7月起至2019年12月底,在全国开展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 方案中将“严格规范售房租房电话营销行为”列为规范重点行业商业营销行为之一,并提出:查处商家违规滥发商业类电子信息的行为,严禁在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后仍向其拨打营销电话,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从源头上杜绝营销电话扰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严格规范电话营销行为。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特此提示: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严格依照《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及《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规范电话营销行为: 一、中介人员电话营销时间应控制在9:00-12:00、14:00-21:00期间(客户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中介人员在电话营销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自身姓名、所属中介机构、星级服务牌号等信息,不得冒用他人信息及其他公司商号。 三、客户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营销的,机构应主动将其列入内部禁拨名单,中介人员不应反复拨打,更严禁在电话营销过程中使用不文明用语。 四、机构或人员因违反电话营销规定而屡次被举报、投诉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将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有关规定,将违规机构、人员直接列入“行业黑名单”。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以专业咨询与服务获取客户信任,勿因小失大,损害自身职业发展,损害行业共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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