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明确公示经营模式,恪尽告知义务的通知
深房中协字〔2020〕20号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当前业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加盟经营模式推广迅速,为确保消费者享有必要且同等知情权,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我会对中介机构经营模式规范要求通知如下,请各房地产中介机构遵照执行。
一、属于加盟性质的机构及其下辖分支机构,均应在对外服务的门店招牌以不小于门店招牌总面积的1/8比例标注加盟机构的名称/简称(如下图示例),明示经营性质。
新成立加盟性质的机构及其下辖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30日内按照上述要求在门店招牌上明示经营性质。
二、属于加盟性质的机构及其下辖分支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品牌授权文件,品牌特许方、加盟机构全称,以及品牌特许方、加盟机构对消费者分别承担的权责事项。
三、品牌特许方对加盟机构及其店东、从业人员负有合规审查义务:其加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备案证书;店东及从业人员应履行实名登记手续。品牌方或加盟机构严禁为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中介业务提供便利。
四、品牌特许方应指导并监督加盟机构在其各营业场所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全面公示必要信息。
五、如未按照上述要求公示经营模式的,将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列入C类不良行为记录。
请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于2020年7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落实整改,如未完成后续将列入市场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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