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住房租赁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深房中协秘字〔2020〕55号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兹接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转来《关于组织开展住房租赁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对我市住房租赁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相关通知转发,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自纠机构范围 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住房租赁运营机构,以及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自查自纠工作重点 自查自纠应当包括租赁业务的开展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企业备案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内容。重点对以下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一)拒绝、拖延、降低支付业主租金,可能引发大规模信访风险的; (二)短期内大规模地与业主解除租赁合同的; (三)采取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手段强撵、驱逐承租人的; (四)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者收取费用不提供服务的; (五)以隐瞒、欺骗、强迫、诱导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的; (六)在住房租赁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的; (七)违规使用“租金贷”“高利贷”等高杠杆、高风险金融工具的; (八)以“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抢占市场,哄抬租金,扰乱租赁市场秩序的。 三、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遵照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自控纠察与客户服务机制,及时履行备案义务,确保合规诚信经营。 (二)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住房租赁运营机构应填报《住房租赁乱象自查自纠表》(详见附件)于2020年8月20日前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扫描后以PDF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我会邮箱(zhuwd@szfzx.org)。 (三)企业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接受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的后续对照检查,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于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拒不进行整改的住房租赁机构,深房中协将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列入今后重点整治对象。 四、咨询方式 联系人:沈彦东、赵金龙、杨丽华 联系电话:83545354-603/613/612 18923788062/18923788171/18165708638 QQ/微信:542611589
附件1住房租赁乱象自查自纠表.docx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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