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机构从业”要求的通知 深房中协字〔2020〕39号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及中介人员: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从业;《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实施办法》将此行为列入房地产中介人员行业黑名单。所有实名登记房地产中介人员的从业信息,均可通过深房中协星级评价平台(star.szfzx.org)实时核对查验。 现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深房中协”)就上述规定的落实执行,进一步严格要求如下: 一、界定房地产中介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从业”的违规行为,以其在深房中协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系统”)申请离开原机构及加入新机构的时间纪录为准。房地产中介人员申请后,原机构在综合服务系统进行了离职确认的,该人员的离职时间以综合服务系统确认时间为准;原机构超过30日未在综合服务系统进行离职确认的,以其人员申请离职时间为准。 二、房地产中介人员在综合服务系统内从业登记在某一公司,而被举报实际从业在另一机构属实的,对房地产中介人员以违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实施办法》人员黑名单行为第13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规定列入行业黑名单;对未经查重即聘用该人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违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机构不良行为B类16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中介人员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聘用或指派其在本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规定进行自律惩戒。 三、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监督辖下分支机构、加盟门店等对中介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及其从业状态(加入、转所、离职)进行及时维护、更新,确保通过深房中协星级评价平台、门店现场、官网/APP/平台等对外展示的信息真实一致。 四、为保障消费者交易安全,规避同一房地产中介人员在不同机构重复执业可能产生的纠纷争议,鉴于房地产中介人员执业信息均向社会公开,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范,在用户注册阶段主动对房地产中介人员的从业信息予以核对,对注册机构与综合服务系统登记机构不符的,应由其本人在综合服务系统中按上述要求更新从业机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未履行联网备案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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