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星级电子屏”配置工作实施细则
(本《工作实施细则》于2020年7月15日经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工作实施细则》于2021年3月18日经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营造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为直观体现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星级结果,节约资源,结合《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予以评定的三星级及以上的星级经纪机构、星级分支机构。
第二条【申请流程】
由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自愿申请,经协会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星委会”)核准后配备“星级电子屏”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第三条【设备配置】
经星委会核准,秘书处审查,确有现场配备条件的,由协会依据现场实际情况配备大小适中的“星级电子屏”设备免费使用(注:每家分支机构最多配置一台),且无需交纳押金。设备所有权属于协会。
第四条【日常管理】
(一)“星级电子屏”设备的申请须经星委会审核,并由秘书处记录备案。
(二)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须按秘书处要求进行领用登记,并对领用的设备负有保管和维护义务。设备的维护必须使用专属厂家,否则因此引起的设备损坏或报废责任自行承担。
(三)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因受到自律制裁导致当前无星级的,秘书处有权收回设备。
(四)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需自备网络、电源等必要条件,为设备安装和使用提供便利。
(五)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秘书处报备,1年内回收(外观无损),超过一年不予回收。产生的设备运输、安装等相关费用由秘书处承担。
(六)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需按照消防以及说明书等规定合理使用设备,确保安装/悬挂处通风散热良好,指派专人进行日常维护。
(七)如因私自改变用途、保管不善或人为损坏设备,由秘书处报备星委会,不再为其配置新设备,且有权收回已配备的设备。
(八)工作时间(10点至21点)内保持开机,对外正常显示星级状态情况,系统自动记录使用情况。不得无故关机或挪作他用,如有异常,及时联系协会处理。
(九)不按日常管理要求使用设备的,协会发送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可由秘书处上报星委会并抄送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记录不良记录。
第五条【技术支持】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可自愿与协会综合服务系统、房通对接,拓宽“星级电子屏”相应辅助功能。
第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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